《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十六条: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,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,不予支持。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,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,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。